分享微信 对政府文件效力答复与否,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了解政府文件效力,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法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4074 次 标签: 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咨询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申请了解政府文件效力,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9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所获财产,亦属信托财产——资金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的信托资金及其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均属信托财产 下一篇: 房产抵押合同未登记,抵押人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