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3502 次 标签: 抵押权登记 物权登记 质押登记 文章摘要: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房产抵押合同未登记,抵押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下一篇: “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