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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08   浏览次数:2196 次 标签: 荣誉权纠纷 荣誉获得权纠纷 荣誉保持权纠纷 荣誉利用权纠纷

文章摘要:

【5、荣誉权纠纷】1.荣誉权,是指自然人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2.荣誉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荣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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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  回目录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荣誉权具有严格人身属性(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

    2.荣誉权没有财产的内容;

    3.荣誉权具有绝对权的特点;

    4.荣誉权具有平等性(任何人都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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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荣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荣誉权纠纷主要包括:

    1.荣誉获得权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时,想组织主张该应当获得的荣誉引发的纠纷;

    2.荣誉保持权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对获得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

    3.荣誉利用权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利用其所获得的荣誉以获取利益的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荣誉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荣誉权与名誉权不同:

    A.荣誉客体内容是对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的一种褒奖。否定、侵占、诋毁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为侵害公民荣誉权的主要方式;

    B.名誉客体内容是社会对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品德才干,以及其他素质等综合评价。侮辱和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②荣誉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精神性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权利的后果】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损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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