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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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探望权的主体特定,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中的一方;
2.探望权对象特定,是与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3.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是离婚后;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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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是指因行使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探望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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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探望权纠纷与监护权纠纷区别:
A.探望权的行使具有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父或母探望子女,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是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B.监护权的行使,既包括人身利益方面,也包括财产利益方面,特定情形下,监护权可以变更或中止。
②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后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i据不履行协助一方当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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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