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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09   浏览次数:4130 次 标签: 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相邻通行纠纷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相邻通风纠纷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文章摘要:

【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方行为相互间基于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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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回目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方行为相互间基于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不动产之间存在毗邻关系,即地理位置上的相邻;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权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即相邻关系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权本身,而是行使该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相邻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相邻关系纠纷 回目录

    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实践中,相邻关系纠纷项下设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七类第四级案由。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回目录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回目录

    相邻通行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回目录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回目录

    相邻通风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回目录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回目录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而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回目录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相邻关系纠纷与因土地征收、征用行为而形成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纠纷的区别:

    A.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B.相邻关系的客体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发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②除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外,还存在一些比较少见的相邻关系纠纷,可以直接适用第三级相邻关系纠纷案由,如相邻滴水纠纷、相邻购景纠纷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一书中对《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即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而企业生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①因相邻不动产的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排放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是否合规排放系认定污染或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②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之外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因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不能适用《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是否合规排放并非认定污染者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7.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方淑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董勤海、董亚君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裁判摘要】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不适用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故判断国网吉林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依据一般侵权理论予以分析:一、违法行为,即线路架设过程中国网吉林公司是否有违法行为,如项目是否经过审批、线路架设是否合法、合规等;二、妨碍或损害事实,即线路是否危及周围相邻住户的安全或对相邻房屋造成了损害;三、妨碍或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线路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国网吉林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架设涉案线路审批手续齐全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方淑琴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事实及侵害事实与涉案线路的架设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国网吉林公司作为架设和管理涉案线路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潘国臣诉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裁判摘要】涉案线路与潘国臣所有房屋均为不动产,本案案由应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本案中国网吉林公司已就不存在环境污染进行了举证,潘国臣并未提交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证据,其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宁德市天寿陵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德市东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相邻污染侵害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都是因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引起,但相邻污染侵害是发生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而环境污染侵害则不受空间范围的限制,且相邻污染侵害加害人排放污染物,不仅会导致相邻地域内的土地房产经济价值的损害,也会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体健康、精神利益、环境权益产生损害。而本案天寿陵园公司开发建设的公墓与东升农业公司养殖泥蚶、缢蛏的养殖塘相去甚远,并不相邻,且公墓黄泥水流入养殖塘并不会对东升农业公司人员身体健康、生活环境权益产生损害。纵观本案基本事实,原审将本案法律关系确定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并无不当,天寿陵园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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