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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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共有的主体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有物上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是两个以上人分享一个所有权;
3.共有的客体是可以是一个物,也可以是多个物。
共有的形式 回目录
1.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共同共有主要是基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以及共有人之间约定而成立(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定共同共有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的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最重要的特征是,共有人对物享有份额,所谓分为,是指在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实现约定时也对按投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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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纠纷,是指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物之归属、共同份额、共有物管理、处分、分割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共有纠纷项下设有“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三类第四级案由。
1.共有权确认纠纷 回目录
共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共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的确认而引发的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回目录
共有物分割纠纷,是指共有人之间因对共有物的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回目录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是指共有人因主张其优先购买权或者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共有纠纷案件,应区别共有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
①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动产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共有纠纷项下共有权确认纠纷和共有物分割纠纷的区别:
A.共有权确认纠纷是当事人就共有权成立、内容及归属的确认而发生纠纷;
B.共有物分割纠纷是在确认共有权前提下对共有物分割的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②除共有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外,共有纠纷还包括共有之份额纠纷、共有人义务承担纠纷、共有物管理纠纷等,这些在第四级案由下未予列明,可直接适用共有纠纷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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