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2-09-06   浏览次数:3476 次 标签: 海域使用权纠纷 D328【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执行异议

文章摘要:

【49、海域使用权纠纷】1.海域使用权,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海域使用权纠纷,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因海域使用权的归属、收益、处分或者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注解1】(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使用权海域需要取得海域使用权;(2)在固定海域进行养殖或捕捞还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取得养殖或捕捞许可证。
【注解2】在金钱债权执行人作为买受人的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海域使用权及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海域使用权转让是否通过海洋主管部门审批;(2)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进行审查。
目录

海域使用权 回目录

海域使用权,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海域使用权客体是特定的海域;

2.海域使用权的内容不仅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而且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3.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性,海域使用权采取法定主义,法律强行规定不同的海域使用权的有效期限。

海域使用权纠纷 回目录

海域使用权纠纷,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因海域使用权的归属、收益、处分或者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海域权使用纠纷与养殖权纠纷区别:

A.海域使用权设立内容非常广泛,除了可以从事养殖活动外,还包括从事拆船、旅游娱乐、盐业矿业、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等诸多活动,海域使用权的内容包含了养殖活动;

B.养殖权的设立目的是利用水域从事水生动物的养殖,并不需要利用水域之上的空间。

②海域使用权时行政特许的物权,是一种一经审批准许并依法登记后即成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只有海域使用权的民事纠纷才可适用该案由,如果属于海域使用权审批方面的纠纷,则属于行政纠纷,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起诉。

③海域使用权纠纷具体包括:

A.养殖海域使用权纠纷;

B.拆船海域使用权纠纷;

C.盐业海域使用权纠纷;

D.旅游和娱乐海域使用权纠纷;

E.矿业海域使用权纠纷;

F.港口海域使用权纠纷;

G.建设工程海域使用权纠纷;

H.公益事业海域使用权纠纷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二)不改变海域用途;

  (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

  (二)转让协议;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批准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不予批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转让双方。

  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固定附属用海设施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黄某某与李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除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外不能提供其取得该海域使用权的其他依据且无法对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执行——本案中,黄××持有涉案海域的使用权证书,现无证据证明该证书系非法取得,该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具有公示黄××拥有涉案海域使用权的作用,但李×提起本案诉讼,意在排除该海域使用权证书所代表的实体权利。从现有证据看,涉案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系施×甲与镇政府签订海湾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只是该海湾租赁合同中的涉案海域的使用权证书办理在黄××名下。黄××除持有涉案海域的使用权证书外,不能提供其取得该海域使用权的其他依据。施×甲与李×签订协议合作开发涉案海域,并对涉案海域进行了施工,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施×甲与李×关于涉案海域的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长达3年之久,黄××与施×甲具有亲属关系,应当知道涉案海域上述涉诉的情况,却并未在相关诉讼中主张权利,只是在一审法院就施×甲与李×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对涉案海域进行强制执行时方才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故黄××的执行异议及抗辩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注解】(1)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归属应当以海域使用权证登记为准;(2)本案认定黄××只是海域使用权的名义权利人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上一篇: 共有纠纷   

下一篇: 探矿权纠纷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