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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4335 次 标签: 取水权纠纷 D329【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取水权执行异议

文章摘要:

【52、取水权纠纷】1.取水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取水利用的权利(取水权属于资源利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2.取水权纠纷,是指因取水权的归属、使用、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

文章摘要2:

【注解1】我国行政法规允许取水权的有限流转(经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对取水权进行转让)。
【注解2】被执行人取水权作为被执行标,案外人以其已经受让取水权为由请求排除对请求权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取水权之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2)转让合同价款已经按照合同支付;(3)取水权的转让已经通过行政机关审批;(4)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实际占用、维护、管理取水权相应的取水设施、工程。

目录

取水权 回目录

取水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取水利用的权利(取水权属于资源利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取水权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2.取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

3.取水权人享有取水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但取水权并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取得方式 回目录

1.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由特定主体和个人使用;

2.经一定的行政许可程序而取得,是特许物权的一种。

取水权纠纷 回目录

取水权纠纷,是指因取水权的归属、使用、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取水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般由水域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取水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的法律基础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取水权纠纷与相邻用水权纠纷的区别:

A.在取水权非依许可取得的情况下,相邻用水权应当包含取水权;

B.在取水权依据取水许可取得的情况下,相邻用水权不应当包含在取水权。

②取水权作为特许物权,与探矿权、采矿权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区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取水权物权纠纷时应特别注意三者间的区别。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储)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取水权交易 

  第十三条 取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

  第十四条 取水权交易转让方应当向其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取水许可证副本、交易水量、交易期限、转让方采取措施节约水资源情况、已有和拟建计量监测设施、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及其补偿措施。

  第十五条 原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对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组织对转让方节水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转让申请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与受让方通过水权交易平台或者直接签订取水权交易协议,交易量较大的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交易价格根据补偿节约水资源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节水投资、计量监测设施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的交易期限超出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审批受让方取水申请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会同原取水审批机关予以核定,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在核定的交易期限内,对受让方取水许可证优先予以延续,但受让方未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除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回购取水权,也可以回购取水单位和个人投资节约的取水权。回购的取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再一终字第8号

【裁判要旨】未取得取水权的当事人向他人处分取水权没有法律依据,受让人以取水权排除执行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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