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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2-09-06   浏览次数:2629 次 标签: 养殖权纠纷 D329【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养殖权执行异议

文章摘要:

【53、养殖权纠纷】1.养殖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或集体的水域、滩涂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进行养殖生产的权利(一般认为,渔业权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两种用益物权)。2.养殖权纠纷,是指养殖权人因养殖权的归属、收益、处分或者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注解1】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取得标志为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注解2】基于养殖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在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养殖权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了书面的养殖权转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2)养殖权转让已经通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心);(3)案外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实际接管养殖权相应的区域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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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权 回目录

养殖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或集体的水域、滩涂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进行养殖生产的权利(一般认为,渔业权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两种用益物权)。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养殖权的水域,滩涂既可以是国家统一规划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也可以是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

2.养殖权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3.养殖权较少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问题,来自公法的限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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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权纠纷,是指养殖权人因养殖权的归属、收益、处分或者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养殖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般由养殖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养殖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养殖权纠纷与海域使用权纠纷的区别:

A.养殖权的设立目的是利用水域从事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不包括在水面以外其他地点进行养殖的情形,并不需要利用水域之上的空间;

B.海域使用权设立的内容范围广泛,除了从事养殖活动外,还包括从事拆船、旅游娱乐、盐业矿业、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等诸多活动。

②养殖权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取得,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养殖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养殖权人须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该权利并从事养殖活动,到期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续期,否则养殖权消灭。

④养殖权可以转让、出租、设定抵押,也可以继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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