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权纠纷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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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2】基于捕捞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鉴于我国法律目前严格禁止捕捞权的转让,捕捞权的权利人应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的登记进行判断。
捕捞权 回目录
捕捞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海域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捕捞权带有鲜明的公法色彩;
2.捕捞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捕捞权纠纷 回目录
捕捞权纠纷,是指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捕捞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一般由捕捞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②因捕捞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捕捞权纠纷与养殖权纠纷的区别:
A.捕捞权是在我国内水、滩涂、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B.养殖权是对特定水域、滩涂的使用和经营权利。
②我国对捕捞权实行许可制度,故其取得、行使、转让等过程中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故在适用该案由时要区分所涉及的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