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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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3.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4.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单独转移,不能用于抵押;
5.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性,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无偿的,或者只交纳了很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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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由宅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实践中主要以下典型形态:
A.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B.宅基地使用权使用纠纷;
C.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
D.宅基地使用权租赁纠纷;
E.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纠纷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售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收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20.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