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2232 次 标签: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文章摘要: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保障自身的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以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时所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债权人代位权 回目录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保障自身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且该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2.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虽然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债权人行使权利不需通过债务人,亦无需以债务人的名义;

    3.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法院,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给付,只能以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方式实现自己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回目录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以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时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区别:

    A.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引起的,债权人代位之诉的被告是第三人;

    B.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其他致使自身财产减少的行为引起的,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是债务人。

    ②债权人代位纠纷,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向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并非直接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来的合同,故不能根据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而应当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