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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1980 次 标签: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章摘要: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致使自身财产减少的行为,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其撤销的权利。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债务人实施致使自身财产减少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所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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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 回目录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致使自身财产减少的行为,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其撤销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但不包括债务人放弃赠与、抛弃继承等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因此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

    3.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回目录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债务人实施致使自身财产减少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A.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是一种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制度;

    B.一般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意思表示有瑕疵,其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有权撤销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内容,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②债权人的撤销合同纠纷不是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合同发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基于保全债权的原因对于债务人某些行为的异议发生的纠纷,故不应根据原合同的类型确定案由,而应当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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