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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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合同 回目录
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暖单位向热力用户提供热力,热力用户向供暖单位支付暖气费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供用热力合同具有公用性,热力用户面向一般的社会公众;
2.供用热力合同具有公益性,供暖单位提供热力并非只是为了从中获取利润,更重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3.供用热力合同具有继续性,为了满足用热力用户的用热力需要,供暖单位须持续不断的履行合同义务;
4.供用热力合同具有强制性,因具有面向广大社会群众的公益性,因此,热力用户提出用热力要求时,供暖单位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回目录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供用热力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司法实践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主要有热力费缴纳纠纷、热力断供纠纷等。
管辖 回目录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供用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也可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供暖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供用热力合同的一般分类:
A.生产性供用热力合同,该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约定较为详尽;
B.消费性供用热力合同,该类合同中,普通用气人一般不需与供气人进行特殊协商。
②供用热力合同中的义务承担:
A.供暖单位的主要义务是:及时、安全、合格供热,停热的通知义务,以及抢修义务;
B.热力用户的主要义务:支付供暖费、保持用暖设施安全,以及依约使用热力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