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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3364 次 标签: 质押精解 质押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92、质押合同纠纷】1.质押合同,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合同。2.质押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质押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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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合同,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对于设立动产质权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质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等。

质押合同纠纷 回目录

    质押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质押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司法实践中,质押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动产质押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权利质押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管辖 回目录

    质押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质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质押纠纷与质权纠纷的区别:

    A.质权纠纷是物权纠纷,当事人就质权的设定、内容、变更、转让、实现等产生纠纷时适用质权纠纷。

    B.质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质押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质押合同纠纷。

    若当事人就主合同和质押合同一并提起诉讼的,应按照主合同性质确定案由,而不适用本案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内容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与出质人的是由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八十八条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视为移交。占有人受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只是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 ,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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