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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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达成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定金(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协议。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当主合同变更或者消灭,定金合同也随之变更或者消灭;
2.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3.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法则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失去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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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定金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司法实践中,定金合同纠纷主要有:
1.立约定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将来正式订立合同的保证而达成的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成约定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解约定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从而享有将来合同解除权的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4.违约定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以交付的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定金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定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按其性质属于立约定金纠纷,但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其单列为独立案由,故不再适用定金合同纠纷案由,直接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由。
②若当事人就主合同和定金合同一并提起诉讼的,应按照主合同性质确定案由而不适用定金合同纠纷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