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指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同中国企业进行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而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是指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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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指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同中国企业进行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而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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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是指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①《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引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在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过程中,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中外合作双方一般是采取契约式合营,并不组成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中外合资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合作,中外双方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双方之间仅为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