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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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发现是对自然界或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不同于对现有技术水平的变更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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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发现权的归属以及因发现权其他有关权益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发现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
①地域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
目前并无明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种,该类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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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权纠纷与发明权纠纷的区别:
A.发现是对自然界或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例如对新星球、数学定理、物理理论地震规律方面新的发现等;
B.发明是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变更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九十九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域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奖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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