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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1756 次 标签: 其他科技成果纠纷

文章摘要: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一类知识产权,是指《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发现和发明之外的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2.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除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法规作出的规定、发现和发明之外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的归属及其有权权益发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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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一类知识产权,是指《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发现和发明之外的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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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除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发现和发明之外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的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

    ①地域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

    目前并无明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种,该类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凡是已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科技成果,均应当确定为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只有无法归类为某种具体类型的知识产权,也不属于发现权和发明权,可是却又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智力成果的纠纷,才可以确定为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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