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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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 回目录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的法律特征 回目录
恶意诉讼的实质是妄图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利用诉讼机制而提起的诉讼作为;
2.恶意诉讼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恶意的;
3.恶意诉讼具有双重违法性(以损害他人利益追求自己的非法利益为目的,是一种侵权行为,亦扰乱国家正当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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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一方为获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从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
①地域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
目前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但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则。对于涉及专利等特殊类型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一般应由具有特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应在坚持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的分析框架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对四要件作出适应性的解释。
①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A.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础);
B.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C.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损失。
②关于恶意的认定应仅限于明知的故意,可从三个方面推断行为人的“明知”状态:
A.行为人的背景,包括行为人在该领域从事活动的时间及技术职务,在该领域的地位等;
B.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或者为公开技术伪造保密协议,以起诉打击对方;
C.其他因素,如行为人在诉讼外向人表明其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将明知没有新颖性的技术申报专利,并告他人侵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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