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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2162 次 标签: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章摘要: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捆绑销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某一商品时,违背消费者意愿,在该商品的销售同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某一商品时,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在该商品的销售同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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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 回目录

    捆绑销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某一商品时,违背消费者意愿,在该商品的销售同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行为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者;

    2.经营者所做的捆绑销售是违背消费者意愿的;

    3.行为目的是为了通过不正当竞争,排挤竞争对手,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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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某一商品时,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在该商品的销售同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

    ①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与捆绑交易纠纷的区别: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捆绑交易行为也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行为。捆绑销售行为无需界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捆绑交易行为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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