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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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是指船舶包括出船舶属具,船舶上所携带的货物及其他财产。
2.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行,海上、通海水域进行的生产和作业造成船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纠纷。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客体具有特殊性,该类案件中的财产是指其他船舶、船舶上的货物及其他财产,并不包括加害船舶上的财产损失;
2.施害方式具有特殊性,船舶在航行时,或者在水域上进行生产作业和作业时对其他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害(除了海上、通海水域航运以及生产作业的方式外,还包括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港口作业及建设方式)。
管辖 回目录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损害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由于海上、通海水域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而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也属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国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专门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陪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一条 侵害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却又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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