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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1731 次 标签: 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由于船舶航行或其他作业活动造成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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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由于船舶航行或其他作业活动造成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捕捞需办理了合法的许可证件,取得海域使用权;

2.遭受损害的客体是水产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是指在一定水域、滩涂合法进行养殖所产生的水产养殖物及用于养殖、捕捞的设备)。

管辖 回目录

海上、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损害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即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我国《海商法》并未对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但依据《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本款规定应可适用于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的情形。即因船舶碰撞对一定水域具有养殖、捕捞使用权以及对养殖捕捞设施具有所有权人的使用权及所有权造成侵害的情况时,可以适用该款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六条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因海上航运、渔业生产及其他海上作业造成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辖。

  污染事故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或污染威胁,请求损害赔偿或者预防措施费用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当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渔船、渔具、渔货损失以及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违反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依照前款规定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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