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 回目录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是指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与船东签订的,依约定对船舶进行经营和管理,并由船东向船舶经营管理人支付服务费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客体是针对船舶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2.在船舶经营活动中,船舶经营人对船舶实际占有或控制,并可获取船舶收益,同时对外要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3.在船舶管理活动中,船舶管理人对船舶不享有直接的占有、控制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相应的对外也不必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回目录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该类纠纷包括了与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在《海商法》中并没有专门规定,有关船舶管理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相关规定,及《海商法》相类似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股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七)因船舶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上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街法院专门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最相类似的规定。
上一篇: 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下一篇: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