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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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坞、码头建造合同 回目录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造船坞、码头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船坞是用于建造或检验船舶用的建筑物;
2.码头是用于船舶停靠、卸载装卸物或上下旅客、船舶补给、检验的水上建筑物;
3.船坞、码头建造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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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船舶、码头建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船舶、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②无协议管辖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我国《海商法》并未对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作出专门规定,因其法律属性属于建设工程的一种,故可参照《合同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该类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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