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文章摘要:
【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1.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2.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所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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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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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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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个别清偿行为的构成要件:
A.个别清偿行为系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且清偿的债务是已经届至清偿期的债务;
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发生的个别清偿行为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C.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在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后作出。
②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与破产撤销权纠纷的区别:
A.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仅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纠纷,其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32条;
B.破产撤销权纠纷,适用于行使一般破产撤销权所引发的纠纷,其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31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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