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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3251 次 标签: 破产抵销权纠纷

文章摘要:

【281、破产抵销权纠纷】1.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不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届至清偿期,均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2.破产抵消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起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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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 回目录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不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届至清偿期,均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

    2.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或条件的限制;

    3.破产债权人主张抵消的债务,只能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破产抵销权纠纷 回目录

    破产抵消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破产抵销权纠纷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对于破产程序中因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种类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应适用民法中关于抵销权的相关规定,而非适用破产抵销纠纷案由。

    ②破产抵销权虽源于民法上的抵销权,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A.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权给付期间、条件和种类限制。给付种类不同的债权抵销时,应当以破产申请受理时的评价额换算成金钱债权,作为抵销债权额。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债权在抵销时,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B.为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持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公平,《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进行限制。除此之外,由于破产抵销权系民法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扩张适用,有关民法抵销权的基本原则仍应遵守。故存在民法上禁止抵销的情形,债权人亦不得主张抵销,如依债务的性质不能抵销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债权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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