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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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 回目录
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2.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在破产法上的转化形式;
3.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破产程序开始之后;
4.别除权的行使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别除权人不仅应当参加债权申报,接受债权调查,并且在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前,应当暂停别除权的行使)。
别除权纠纷 回目录
别除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因破产别除权的行使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别除权纠纷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别除权行使,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别除权人应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其债权,说明其性质和数额(担保标的物为别除权人占有而管理人要求提示标的物进行估价时,别除权人应予配合而不得拒绝);
(2)别除权人于破产宣告后不主动行使别除权时,除非放弃优先权,否则不得拒绝管理人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别除权人只能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担保时,别除权人就担保标的物行使优先权不能得到满足的部分,可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但在中间分配中,别除权人如不能向管理人证明其已着手行使权利并说明其残余额的,不能参加中间分配);
(4)在最后分配期间,别除权人如果未表示放弃别除权或不能证明已行使别除权的不足额的,可从最后分配中被除斥。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