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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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拥有的,对于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破产撤销权是一种独立权,并不依附于债权,可以独立存在和行使,该项权利的保护对象也不限于债权人,除了破产债权人因此间接受益外,破产管理人亦可由此受益;
2.破产撤销权的内容具有复合性(本质属性表现为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兼具权利与义务的属性,若破产管理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权利的行使主体具有专门性(一般规定为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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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纠纷,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段时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破产撤销权纠纷与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的区别:
A、破产撤销权纠纷,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一般破产撤销权所引发的纠纷;
B、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纠纷。
②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B.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不能撤销。
③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A.无偿转让财产的(即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市场价格,包括价格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显然不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
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的清偿行为予以限制,在于防止部分债权获得实质上的优先地位,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放弃债权(其实质上减少了债务人可分配财产,造成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损害)。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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