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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745 次 标签: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文章摘要:

【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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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权利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其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纠纷,但基于完善破产责任制度,将其纳入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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