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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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 回目录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专门机构。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独立性,破产管理人具有身份上的独立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职责范围内的活动;此外还具有意思表示上的独立性,能够按照自己自身意愿作出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决定;
2.中立性,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严格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从事具体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行为;
3.专业性,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法定性,破产管理人的选定虽由法院指定,但其职责并非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选定,而是法律明文规定。
管理人责任纠纷 回目录
管理人责任纠纷,是指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本案由主要针对的是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损失的行为,对于管理人正当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债务或违约责任等则属于共益债务。
②管理人非职务行为造成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则根据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确定纠纷。
③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a.勤勉尽责是要求管理人恪尽职守,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涉及管理技能和标准的法律认定,需结合《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管理人任职资格加以判断;b.忠实义务是强调管理人不得利用自身地位为自己或某一方利害关系人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忠实义务通常表现为利益冲突、自我交易等);
B.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
C.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因果关系;
D.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1276号
【裁判摘要】破产管理人责任案件应以担任管理人的具体单位为被告,以某某公司管理人作为被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建兴与建业公司管理人显然不是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体。破产管理人只是法律上的一个称谓,不是一个组织机构,其应落实到从事破产管理人事务的具体的社会机构或自然人。具体到本案,建兴与建业公司管理人为福建×××律师事务所,若骏德行公司认为福建××律师事务所作为建兴与建业公司管理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以福建×××律师事务所为诉讼主体。故骏德行公司以建兴与建业公司管理人为被告进行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未审查建兴与建业公司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将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建兴与建业公司管理人作为一审被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但基于一审法院驳回骏德行公司起诉的结果正确,对该处理结果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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