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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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 回目录
1.广义上的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之间以证券为标的进行买卖、质押、赠与、设立担保等行为的总称,证券买卖是证券交易的主要形式。
2.证券法上的证券交易,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在特定交易场所进行买卖的行为。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证券交易的主体仅限于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
2.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3.证券交易的场所为证券交易市场,指证券的流通市场(二级市场),是证券交易的法定场所。
证券交易的分类 回目录
1.场内交易(挂牌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场所内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
2.场外交易(柜台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场所以外的场所以非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的交易。
证券交易合同 回目录
证券交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证券买卖关系的协议。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回目录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因证券交易合同的成立、内容、变更、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项下设有“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证券基金交易纠纷”四类第四级案由。
1.股票交易纠纷 回目录
股票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股票交易市场因股票买卖、转让等产生的纠纷(股票市场可分为股票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市场是对已经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转让的法定场所)。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回目录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公司债券的买卖、转让、质押等产生的纠纷(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3.国债交易纠纷 回目录
国债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买卖、转让已经发行的国债而产生的纠纷(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回目录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卖、转让等产生的纠纷(根据基金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管辖 回目录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抵押,是资本市场长期信用工具。
②根据基金是否可以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基金会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依法买卖证券】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转让期限】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交易场所】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上市交易方式】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买卖形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交易方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五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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