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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707 次 标签: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国债权利确认纠纷 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文章摘要:

【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1.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是广义上的证券,包括免责证券、金券和有价证券。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2.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权利归属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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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回目录

    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是广义上的证券,包括免责证券、金券和有价证券。证券法中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回目录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权利归属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证券权利确认纠纷项下设有“股票权利确认纠纷”、“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国债权利确认纠纷”、“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四类第四级案由。

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回目录

    股票,是指由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股东享有股份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按照持有人的身份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

    1.股票的分类:

    A.按照股票是否载明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B.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

    C.按照股票是否有表决权,分为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

    D.按照股票票面和交易币种,分为A股、B股、H股。

    2.股票的取得方式:

    因设立公司、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受让股权、继承股权等方式而取得。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多少比例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的典型类型:

    A.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B.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C.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回目录

    ①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承诺在未来特定日期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一种债务凭证(证券法规定了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②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前因确认公司债券权利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 回目录

    ①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筹措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偿还本息的格式化债权债务凭证,我国现行《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国库券即为政府债券的一种。

    ②国债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国库券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引发的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回目录

    ①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资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期货基金等)。

    ②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基金份额产生争议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有价证券属于广义上的证券,包括财产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A.财产证券(又称物权证券),包括仓单、提单等,由民法或者相关法律规范调整;

    B.货币证券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由票据法调整和规范;

    C.资本证券则由专门的证券法调整和规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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