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由   

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389 次 标签: 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文章摘要:

【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1.期货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实物交割主要用于商品期货的交割,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方式)。2.期货实物交割纠纷,是指因实物交割各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客户、交割仓库)在实物交割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期货实物交割 回目录

    期货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实物交割主要用于商品期货的交割,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方式)。

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回目录

    期货实物交割纠纷,是指因实物交割各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客户、交割仓库)在实物交割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司法实践中,期货实物交割纠纷主要包括:

    1.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拒绝实物交割申请纠纷。

    2.交割违约纠纷,包括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两种违约情形。

    3.交割仓库交割不能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期货实物交割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的纠纷,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强行平仓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③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②期货公司负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若未履行该项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割仓库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没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 

  第四十七条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及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量数量和可用库情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九)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十)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二)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有本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