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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1686 次 标签: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1.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指特定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协商签订的、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按照客户指令代其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的协议。2.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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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指特定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协商签订的、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按照客户指令代其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的协议(期货交易代理合同主要规定了客户的资格、资金调拨、佣金及有关费用、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术语解释等内容。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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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

    ②级别管辖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③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与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的关系: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期货交易经纪合同的核心内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是客户从事期货经纪交易的首个步骤,其以后在期货市场的所有行为、与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除受法律、法规的调整外,还受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

    ②对于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之间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对于居间人的规定是该司法解释的亮点,(奚晓明认为)但不能据此就将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使居间合同。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由二者签订合同所规定的委托关系。这个合同的内容是由二者签订合同是由期货交易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依照该合同,客户委托经纪机构将客户买卖期货合约的指令传达到期货交易所;而经纪机构则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上市执行指令,由于经纪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所以对于交易所而言,是由经纪机构而不是客户承担交易后果。在客户违约时,经纪机构也必须首先向交易所承担责任。客户之所以向经纪机构承担交易的后果,是一种合同义务。该种关系特点更符合行纪合同的特征。因此奚晓明认为期货经纪合同是行纪合同,至于将其称为“代理”则是商事习惯的产物,将这种关系称为“代理”并不影响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市场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七条 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交易所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造成期货公司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期货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但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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