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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回购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06   浏览次数:2048 次 标签: 票据回购纠纷

文章摘要:

【334、票据回购纠纷】1.票据回购,即回购式(返售式)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式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对金融机构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关系,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买回的行为。2.票据回购纠纷,是指票据回购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以回购方式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进行融资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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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回购 回目录

票据回购,即回购式(返售式)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式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对金融机构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关系,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买回的行为。

票据回购纠纷 回目录

票据回购纠纷,是指票据回购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以回购方式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进行融资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管辖:票据回购纠纷案件的管辖 回目录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票据回购可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

A.正回购:贴出人将未到期、已贴现的票据转让给交易对手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购回原票据的融资行为。

B.逆回购:贴入人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已贴现的票据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交易对手购回原票据的业务行为。

贴入人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贴出人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贴出人按票面金额向贴入人购回票据。票据回购不改变票据权利人,实质上是贴出人以票据为质押的短期融资行为。

③回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商定。 回购式转贴现应注明赎回开放日及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转贴现双方约定赎回票据的第一日,该日应先于或等于赎回截止日。回购式转贴现的贴出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后赎回截止日前赎回票据,但该赎回申请由贴入人发出。

其他 回目录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票据回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可参考有关银行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如可参考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农业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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