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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3181 次 标签: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349、产品责任纠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1.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依法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2.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的,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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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 回目录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依法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产品责任发生在产品流通领域(即批发、销售、仓储、运输等过程);

    2.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产品责任并非产品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的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造成使用人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该问题关系到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

    3.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致人损害时,与该致害产品有有联的人,即制造者、销售者等需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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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的,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纠纷项下设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四类第四级案由。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回目录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即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回目录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是指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的销售者(实际使产品流通的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回目录

    产品运输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的运输者的过错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回目录

    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的仓储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而至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往往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但权利人只能选择一个请求主张权利:

    A.若提起违约之诉,则原告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被告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案件为1年),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B.若提起侵权之诉,则构成产品责任纠纷,凡受害人均可成为原告,被告可以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诉讼时效为2年。

    ②若侵权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可和有关组织可以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提起公益诉讼对此类公益诉讼,对此需注意以下问题:

    A.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的,即使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则属于一般的私益诉讼,而非公益诉讼的范围;

    B.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则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但应当与起诉事项有一定的关联);

    C.该类诉讼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D.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时,除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至(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并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E.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该类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原告不能通过诉讼获得私利,故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一并判决原告受领赔款后向国库交纳;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关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

    F.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又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同一被告提出相同后者同类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就同一环境污染事故,对同一责任人分别起诉提出不同种类的请求,或者分别起诉不同责任人的,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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