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其义务劳动中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害,就接受其无偿提供劳务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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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其义务劳动中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害,就接受其无偿提供劳务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前提:受害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
2.责任主体:接受无偿提供劳务的一方;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管辖 回目录
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帮工人因帮工受到第三人侵害时,若第三人因下落不明不能确定,则不列其为当事人;第三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②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的区别: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工)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害或致害,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工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雇主责任,而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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