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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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回目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解决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立即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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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申请财产先予执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先予执行的范围:
A.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B.追索劳动报酬的;
C.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②若申请方最终终审判决败诉,则其受领的先予执行缺乏合法的依据,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若因其申请而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适用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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