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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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 回目录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处理后,对选民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选民资格案件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申诉为前置程序;
2.提起案件的主体应为有民事诉讼能力的公民;
3.选民资格起诉(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与裁判(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均有时间限制。
典型形态 回目录
1.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是指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时,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仍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2.其他公民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纠纷:是指与选民名单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时,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仍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管辖 回目录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符合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选民名单有误的情形:
A.应当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没有列入;
B.不应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却列在内。
②任何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有直接利害关系和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要认为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错误,都有起诉的权利。
③申请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选民名单和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直接以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选民资格案件起诉】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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