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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更新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2233 次 标签: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文章摘要:

【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权利的案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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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回目录

    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回目录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权利的案件。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申请撤销宣告死亡要以已经宣告死亡为前提;

    2.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若公民并未死亡,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仍有效。

典型形态 回目录

    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主要包括:

    1.本人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权利的案件。

    2.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权利的案件。

管辖 回目录

    申请撤销宣告死亡案件,由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若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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