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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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回目录
1.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将某项所有人归属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2.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法律将某项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为限(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无主财产的范围);
2.申请的理由:被认定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等);
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
4.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管辖 回目录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由军事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对于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严格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主要包括:该财产的发现人、保管人、该项财产原所有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三百五十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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