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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更新时间:2018-01-04   浏览次数:2777 次 标签: 申请公示催告

文章摘要:

【389、 申请公示催告案件】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2.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通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不申报权利,则判决宣告其丧失某项民事权利的案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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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回目录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适用范围的限定性: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程序制度的非诉性:只有申请人而无被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3.申请人的特定性:申请人只能是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票据被盗、遗失或丢失前最后持票人);

    4.审判组织及审判方式独特性:公示催告阶段以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但申请除权判决的,应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申请公示催告 回目录

    申请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申报权利,则判决宣告其丧失某项民事权利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案件 回目录

    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通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不申报权利,则判决宣告其丧失某项民事权利的案件。

管辖 回目录

    申请公示催告案件(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申请公示催告需具备下列条件:

    A.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前记载的权利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B.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书,并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C.相对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确状态(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并不解决纠纷,在申请公示催告时,若明确存在相对利害关系人,则实际上是一种票据纠纷,只有通过普通程序解决,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D.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票据支付地【票据载明的票据付款人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票据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理由和事实)。

    ②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公示催告是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必经阶段):

    A.公示催告阶段: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即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B.除权判决阶段: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式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申请】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公式催告申请的审查、受理、止付通知及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效力】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报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式催告的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对因故未申报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备注:不变期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四十八条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十九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第四百五十条 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五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条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五十四条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百五十五条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第四百六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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