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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更新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1874 次 标签: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文章摘要:

【409、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尽快行使其海事请求权,使船舶无辜买方免受船舶上可能存在的船舶优先权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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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尽快行使其海事请求权,使船舶无辜买方免受船舶上可能存在的船舶优先权困扰。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担保物权,自动产生,不必经过登记,不需占有船舶,除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外,第三人无从获悉该权利的存在(具有隐蔽性和附着性,对船舶受让人可能构成很大威胁);

    2.在赔偿顺序上,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以及普通债权受偿;

    3.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的催告,进而使船舶优先权归于消灭来达到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4.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申请催告的,应当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催告前申报或者行使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申报该权利的,该船舶优先权消灭)。

管辖 回目录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由于在船舶买卖中,买方很难知道所买进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原则,设立了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船舶受让人可以向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申请催告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催告期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60日)内申报或者行使船舶优先权,该船舶优先权人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该项权利的,该船舶优先权消灭。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条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应当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船舶转让合同订立后船舶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即可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受让人不能提供原船舶证书的,不影响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提出。

  第九十三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受让人指船舶转让中的买方和有买船意向的人,但受让人申请海事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必须提交其已经实际受让船舶的证据。

  第九十四条 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十五条 海事法院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优先权催告的船舶为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优先权催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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