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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否对外签订合同?

更新时间:2022-09-10   浏览次数:3745 次 标签: 公司解散 清算组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无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公司公章亦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权利依法应由清算组行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无权对外签订新业务合同,只能由清算组对外签订清理债权债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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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否对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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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0条第(四)项、第183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184条、第186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行使职权,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此时,公司权利能力受限,营业活动停止,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业务;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及业务执行机关均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而代之代表公司为一切行为。

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解业务外,不得开展新的经营业务,不得对外签订新的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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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无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公司公章亦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权利依法应由清算组行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无权对外签订新业务合同,只能由清算组对外签订清理债权债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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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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