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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更新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1853 次 标签: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文章摘要: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通过特定途径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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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回目录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通过特定途径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该外国与我国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关系和互惠关系;

    2.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我国境内;

    3.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管辖 回目录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只有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适用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才可以适用该公约进行司法审查。

    ②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并不构成当事人的一个独立的请求,而应当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一种抗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五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五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百四十八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第一条  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  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三、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  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