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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1-15   浏览次数:5803 次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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