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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与凌智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7-01-16   浏览次数:3226 次 标签: 名誉权

文章摘要:

【案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常民四终字第120号
【裁判摘要】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工行人民路支行未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使得他人利用被上诉人凌智的身份资料办理了个人贷款,导致凌智《个人信用报告》产生不良记录,成为严重违约客户,使凌智的信用权受损,名誉处于不佳状态,凌智名誉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与工行人民路支行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工行人民路支行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授权,也仅限于有关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凌智有不良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未向社会广为公开、披露,只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且凌智本人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致身份信息资料被他人利用,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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