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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45号

更新时间:2017-01-16   浏览次数:3171 次 标签: 名誉权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45号
【裁判摘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中行白云支行向征信服务中心所报送的卢英伟贷款及逾期还款信息,中行白云支行在生效判决已认定卢英伟未向其就房屋买卖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仍未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卢英伟未贷款的真实信息,从而导致卢英伟在征信服务中心存在和保留不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中行白云支行该不作为行为对卢英伟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同时,根据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卢英伟不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可能会对卢英伟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的相关规定,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及逾期还款信息等个人信用信息是由商业银行负责报送,由征信服务中心进行整理、保存,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如果发现信息不准确,则由征信服务中心根据商业银行提出的纠错报告进行更正;针对个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征信服务中心先进行内部核查排除由于数据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异议后,发出外部协查函让报送异议信息商业银行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理。因此,个人信用信息实际是由征信服务中心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内容进行处理。本案中,关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卢英伟贷款及逾期还款信息,是中行白云支行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中行白云支行在生效判决已认定卢英伟未向其就房屋买卖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仍未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卢英伟未贷款的真实信息,从而导致卢英伟在征信服务中心存在和保留不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中行白云支行该不作为行为对卢英伟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等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因此卢英伟不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确实对办理各项金融活动存在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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