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1-16 浏览次数:3285 次 标签: 道路清洁 维护管理单位 承担责任 公共道路上物品致害责任 公共交通道路 妨碍通行责任 环卫机构 奖金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查频率和保洁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洁后保存相应的记录,保持路面基本见本色,保障安全通行。环卫机构未能提供其巡回保洁和及时清理的相关记录,应当认定其未尽到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笔记】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下一篇: 无证或醉驾肇事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赔——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或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